各分院、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号)精神,结合《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高校创业导师培育工程的通知》(浙教办学〔2016〕50号)和《浙江省创业导师培育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创业导师培育工程工作的通知》(浙工程办〔2016〕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经研究,现决定面向校内外遴选首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建立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简称“创业导师库”),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创业导师库的目的
创业导师库是为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而建立的汇集校外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校内优秀骨干教师的专业人才库。建立创业导师库是为了培养大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大学生树立创新创业理念,培养创新创业精神和意识,指导创业实践,提供创业服务,促进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辅导学生创业,推动我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
二、创业导师的职责
1.担任校内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课程任务;
2.参加创业实践活动,指导大学生创业;
3.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创新创业活动;
4.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评委。
三、创业导师的权利
1.由创业学院颁发聘书。首聘期限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2.应邀讲授创业指导课、讲座、论坛等活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
3.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生科研、创业项目、创新创业竞赛等相关遴选或评审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
4.以学院创业导师名义参加校内外合法活动;
5.优秀导师推荐入选浙江省高校创业导师培育工程人才培养计划。
四、选聘条件
1.爱党、爱国、爱人民,传播社会正能量;
2.熟悉国家和省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创新创业经验或在创新创业教育方面有一定了解;
3.校外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风险投资人、专家学者和校内优秀骨干教师(含辅导员);
4.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备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综合表达能力;
6.公正廉洁、秉公办事,组织性、原则性强,并有良好的敬业和合作精神。
五、遴选方式
1.创业导师的选聘主要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进行,并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
2.推荐名额:各分院推荐校内导师1-5名,校外导师1-2名;推荐浙江省高校创业导师培育工程人才培养计划的候选人应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汇总表》中优先排序,学院将择优推荐。
3.双肩挑人员由所在分院推荐。
4.学院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的自荐和推荐的创业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和遴选,对符合要求的推荐人选经学院审批并发文后进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库。
六、创业导师的管理
1.创业导师团队由创业学院管理,日常工作由创业学院指导中心具体负责;
2.根据创业导师指导创业活动情况,择期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并颁发荣誉证书。
七、其他要求
1.由于2016年高校创业导师培育人选必须于6月20日前上报浙江省创业导师培育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因此,请各分院务必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至创业学院,以便学院择优推荐。
办公地址:3号实验楼302室
附件:
创业学院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