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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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试行)》(浙财东大〔2017〕217号)、《金融与经贸学院本科生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为明确金融与经贸学院学生可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生本人可申请毕业论文(设计)学分认定的项目包括:

(一)项目训练类: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创项目”)及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又称为新苗人才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新苗计划”)小组排名前三。

(二)科技竞赛类:国家级A竞赛三等奖或以上,小组排名前五;国家级B类竞赛、省级A类竞赛三等奖或以上,排名前三。

(三)学生科研类:一级学术论文,排名前三;二级学术论文,排名第一;参与教师纵向国家课题,排名前三。

(四)经金融与经贸学院教学委员会认可,可用于认定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的其他项目。

各项目可用于认定毕业论文(设计)的如附表1所示。

第二条学生用于认定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的项目作品选题必须在其专业范围内,符合其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专业知识的应用为主,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各专业适用竞赛参考目录见附表2)。所有成果必须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就读期间获得,并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为第一单位。

第三条项目指导老师、专业导师负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分认定的指导和申请工作,学生采用作品认定毕业论文学分必须提前与项目指导老师、专业导师沟通并征得同意,经系部、金融与经贸学院同意后方可认定。

第四条项目作品若用于认定毕业论文(设计)学分,仅限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正文,其他毕业存档材料仍需按照毕业论文(设计)的格式和要求按时完成(见下表1)。在“排名要求”方面,其中一名学生将该项目成果作为其毕业论文(设计)正文文本。

第五条依据教学计划,毕业论文(设计)每年秋季学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答辩之前受理认定,具体以学院相关通知为准。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认定流程见下图。

第六条学生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金融与经贸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以及下述表1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表1 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申请材料分类汇总表

项目类别

通用申请材料

专属佐证材料

专属存档作品

项目训练

①毕业论文替代申请表

②开题报告

③诚信承诺书

④查重报告

⑤答辩记录本

国创项目或新苗计划结项证明

项目结项报告

学科竞赛

获奖证书复印件

项目竞赛文档

学术论文

①期刊复印件(含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封底)②涉及论文索引的,需额外提供索引证明

学术论文

纵向课题

课题立项证明

①课题申报书②课题论文或研究报告等成果材料

上述替代文档封面题目建议采用“年份+项目类别(学科竞赛名称/期刊名称/课题类别)+《项目名称》+项目书”形式,格式应按金融与经贸学院毕业论文格式要求修改后提交。经认定后文档需参加“全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应按“实践教学管理系统”毕业论文程序按时提交。

第七条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最终成绩由金融与经贸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答辩后评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金融与经贸学院负责解释,附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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