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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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2018】《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修订版),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浙财院2022〕50号)和《关于认真学习和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院〔2013〕2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东方学院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及金融与经贸院的实际,经院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制定金融与经贸学院毕业论文答辩细则。

第二条 金融与经贸学院毕业论文答辩细则,是规范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的具体文件。毕业论文答辩细则,对学生毕业论文撰写、答辩和综合导师的指导工作具有重要的引导、规范作用。

第三条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院长、副院长、系主任,以及职称、学历较高,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答辩委员会对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工作负责。

第四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师的研究专长,学院的毕业论文答辩,由各系主任组织本系教师完成,学院教学办公室统筹。各系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系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

第五条  学生应将毕业论文正文电子版在通知的时间点上传毕业论文系统供导师批阅。经导师审核及查重通过后,方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程序

第六条  导师负责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撰写、修改、定稿,以及毕业论文(包括毕业实习)全套材料(包括电子版)的收集。学生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导师应确保学生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在毕设系统完整上传自己的毕业论文全套材料。


第二章  答辩资格审查

第七条  导师应在答辩前两周,将一辩学生名单和二辩学生名单报各系主任。系主任根据答辩学生名单,进行答辩分组。如有特殊情况,导师应及时报告所在系的系主任,由系主任组织协调。

第八条  未完成学年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学院和辅导员应催促学生按时完成注册,以免答辩延误。

第九条  因毕业论文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学术规范,导师不同意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条  毕业论文全套材料没有按时上交导师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外,或者因特殊情况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现场答辩,导师应提前将学生名单上报系主任。如果在规定时间仍然无法回校进行现场答辩的学生,系主任组织答辩小组,采取网络或者视频方式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章   答辩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学院毕业论文答辩时间,按照东方学院毕业生论文答辩计划安排,定于每年的4-5月举行。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答辩的一辩和二辩,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保证导师对学生的毕业论文修改有充分的指导时间。具体答辩时间,由各系自行安排,学院教学办公室配合。

第十四条 双专业的论文答辩与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为严格论文答辩,提高论文质量,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实现二辩终辩制。


第四章  答辩小组教师构成

第十六条  答辩小组由3-4位教师组成。各答辩小组成员和组长,由系主任安排,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  答辩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小组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的教师构成,根据“专业对口、导师回避”的原则安排。

第十八条  答辩期间,如无特殊情形,教师不得请假。如请假,需提前告知系主任,以便系主任有足够时间做答辩小组的调整。


第五章  答辩程序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分为论文陈述、提问、问题回答三部分。每位学生论文答辩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0分钟内。其中,论文陈述部分,由学生陈述毕业论文的写作背景、论文结构、论文的主要观点,以及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提问部分,答辩小组对毕业论文格式、框架或者内容等提出修改意见。问题部分,由答辩小组提三个(或者三个以上)问题。

第二十条  学生答辩顺序,由各答辩小组安排。个别学生因故需要提前或者推后答辩,由学生向各答辩小组申请,由答辩组长再做安排。

第二十一条  每轮学生陈述和答辩教师提问结束后,再按该轮学生陈述的顺序,先后上台回答问题。每轮学生的人数,由各答辩小组自行议定。问题回答结束后,由学生自己写出问题的答案,交指定的答辩助理统一填写。

第二十二条  答辩过程中的修改意见,由答辩助理认真记录,经答辩小组教师签名确认后,上交系主任。由各系主任以论文修改表的形式将论文的修改信息及时反馈给导师导师应根据答辩小组的意见,认真督促学生修改论文。


第六章  答辩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总体成绩应呈正态分布,成绩为“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专业总人数的15%,优秀和良好的总和原则上不超过60%。各导师对学生成绩的评定,依此执行。

第二十四条  答辩小组应在尊重事实、科学民主的基础上评定学生的答辩成绩,不得以任何其他因素影响学生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答辩过程中,如出现以下其中一项情形时,毕业论文答辩不通过:

1.论文的主题不符合专业要求或研究价值不高。

2.论文的研究设计、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研究结果不可靠或无效。

3.论文的立论不充分,论述逻辑混乱,缺乏条理性。

4.论文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伪造数据等。

5.论文的结构不完整,缺少必要的组成部分,如摘要、目录、正文、结论、参考文献等。

6.论文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毕业论文格式标准。

7.答辩时表达不清晰,无法准确地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

8.对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回答不清,表明对研究内容理解不深或准备不足。

9.答辩时态度不严肃,对批评意见不能虚心接受,或答辩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学术态度问题。

10.答辩当天未按时到达现场,或未按要求携带必需的文档资料。

11.答辩小组一致认为不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答辩小组给出的答辩成绩,是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绩。论文二次答辩的成绩,原则上不能评“优”。

第二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将答辩通过和不通过的学生名单,及时提交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凡论文答辩不通过者,导师应在答辩小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认真仔细的修改。导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履行指导责任。


第七章  答辩成绩发布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发布前,学生不得中途离开。如无故离开,影响后续答辩事宜,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组长对答辩教室进行清场,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答辩现场。答辩组长牵头召开答辩小组会议,审议、评定学生毕业论文答辩成绩。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返回答辩现场后,由答辩组长宣布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和不通过的学生名单。

第三十二条  答辩教师不得将答辩小组对毕业论文答辩成绩的表决情况泄露。如因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由教师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 导师应充分尊重答辩小组的工作。导师对学生毕业论文答辩不通过或者对论文答辩成绩有争议的,应将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系主任。

第三十四条 系主任在收到导师的书面申请后,通知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召开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对答辩的争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导师可以就论文与答辩小组教师进行学术探讨,但不得以论文不通过或者其他原因为由发泄对答辩小组教师的不满。

第三十六条  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毕业论文答辩争议做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第九章  毕业论文抽查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学院将对毕业论文实施抽查。抽查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由督导委负责执行。凡论文抽查不合格者,将追究导师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各专业的学生数,按20%的比例抽查。抽查分为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主要抽查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的论文;随机抽查,以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议定的方式进行。此外,东方学院的抽查以教务管理部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在论文抽查过程中,发现论文质量存在重大问题者,学院将公布导师名单,并责成导师认真修改。对论文拒不修改者,学院将上报教务管理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答辩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东方学院教务管理部关于学生毕业论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事项,由学院院长提议,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金融与经贸

2024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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