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融 与 经 贸
分 院
浙财大东金〔2016〕5号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金融与经贸分院内部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金融与经贸分院学生学习积极性,贯彻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能力培养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培养原则,改革高考定终身的弊端,提高分院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根据东方学院教务管理部《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浙财大东〔2013〕140号)精神,结合分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转专业基本条件
1.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第三学期的学生,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
2.学生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修业时间已满三个学期;
(2)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
(4)应予以退学;
(5)从外校转入。
二、内部转专业的审核条件
(一)申请在分院内部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努力钻研专业知识,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浙江财经大学规定的省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不含增刊)公开发表与转入专业相关的字数在3000(含)字以上论文1 篇,经学术规范检查符合规定要求,且必修课程考核无补考和无不及格;
2.在各类院级(含)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排名第一,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其它证明材料),且课程考核无不及格;
3.在院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生科研课题、或大学生“挑战杯”等项目中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立项,经分院教学委员会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通过分院组织的考核,且课程考核无不及格;
4.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5.经分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6.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二)申请分院内部转专业的学生由金融与经贸分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进行择优考核,批准内部转专业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转入专业现有学生人数的15%。
三、分院内部转专业的时间和工作程序
1.分院内部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入学后第三学期的第一周。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金融与经贸分院内部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分院根据内部转专业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再由分院教学委员会组织考核并提出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分院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送交教务管理部审核。
3.教务管理部把审核后的拟同意转专业名单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经正式发文同意内部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周到转入专业就读,并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选修课程的退、补选。
四、学生内部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
1.经批准准许内部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所在学期开始,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其转专业前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的、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数的,可申请免修,原已修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教学要求或学分数低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和转入专业要求修读但未修读过的课程必须补修;原已取得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不作要求的课程学分,不记入毕业总学分,可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具体按《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规定》执行。若学生转专业后需补修的学分大于16学分,允许转入该专业的下一年级。
2.经批准准许内部转专业的学生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考核合格,德、智、体各方面都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可取得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发给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3.学生内部转专业后的收费按《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起开始实行。
2.本办法由金融与经贸分院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金融与经贸分院内部转专业申请表
金融与经贸分院
2016年9月30日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金融与经贸分院 2016年9月30日印发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金融与经贸分院内部转专业申请表.docx